上海华商服务信息 
2007年5月)

  1. 合作交流:6月21日至28日国务院侨办将组织在沪侨商赴青海、甘肃考察

  2. 投资信息:中山公园商圈内综合商务楼——适合商场、办公和商务酒店 

  3. 投资信息:上海胜利油田物资经贸部部分资产(胜利大酒店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转让

  4. 政策信息: 有关侨资企业6月15日前可申报2007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产业技术创新专项)

  5. 上海世博会向全球征集信息化方案

  6. 友情提醒: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搬迁 外籍华人在沪就业办证请去新址 

  7. 友情提醒: 外籍华人持有的上海居住证不能作为来华签证

  8. 友情提醒:上海33个指定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始正式接受奥运门票预订

  9. 友情提醒:可向值机柜台索要塑料袋 “五一”携液体登机有新规

  10. 友情提醒:海关出台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进境旅客音像制品每人最多携带20盘

本信息由市侨办经济科技处和市侨商会编辑整理,面向在沪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及侨商 发送

欢迎提供商机及合作信息,联系方式:jkc@overseas.sh.cn(注明华商服务信息”)


合作交流:621日至28国务院侨办将组织在沪侨商赴青海、甘肃考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引导在东部地区投资成功的侨商参与西部地区的建设和开发,国务院侨办将组织在沪侨商于621日至28日赴青海、甘肃进行经贸考察。主要参加“2007年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考察青海和甘肃的投资环境,洽谈项目合作。具体情况可浏览“青洽会在线”http://www.qhwit.gov.cn/)。

 经国务院侨办确认,获邀参加的侨商除机票(上海-西宁、兰州-敦煌、敦煌-兰州、兰州-上海)自理外,其余在青海和甘肃期间的费用全免。

在甘肃、青海期间日程大致安排为:621日上海→西宁,22日参加“青洽会”开幕式和相关考察洽谈活动 ,23日参观考察青海湖等地,24日西宁考察,前往兰州,25日-27日,兰州参观考察交流并考察敦煌,28日返沪。

有意者请将回执发送至jkc2007@163.com,或传真至62491712

联系人:上海市政府侨办经济科技处沈琦琦,电话:62490880-8122862491712回执如下:

             上海侨商赴青海、甘肃经贸考察意向回执

  (有意者请将回执发送至jkc2007@163.com,或传真至624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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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考察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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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息:(项目编号0705-01)中山公园商圈内综合商务楼——适合商场、办公和商务酒店 
    该项目地处中山公园商圈内,位于宣化路和定西路交叉口,与巴黎春天商厦、巴黎春天酒店相邻,周边商业设施成熟。目前该项目尚未完工,建筑功能分区如下:

16层:20700平方米,商场,10部自动扶梯、两部观光电梯、1部货梯;

714层:18000平方米,办公,2部客梯,1部货梯;

1528层:23056平方米,南塔北塔各3部电梯。 

 

现欲寻求合作伙伴,有意者请联系jkcshangha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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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息:(项目编号0705-02)上海胜利油田物资经贸部部分资产(胜利大酒店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转让

 
该项目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项目(编号07780434),挂牌价格  12877.00万元 
项目靠近中山北路武宁路,帐面价值 6896.15万元 评估值 12938.62万元 
规划用途 旅游 目前用途 宾馆
土地面积 7360.3平方米 建筑面积 14651.51平方米
设备资产 帐面价值 628.80万元  评估值 1166.36万元 
主要设备
名称 空调机组,电梯,电子设备等; 
 
本次转让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4项(评估值为129386226元)、机器设备4项(评估值为4263965.6元)、电子设备737项(评估值7399591.7元)、在用低值易耗品157项(评估值为2015439元)。 
重大事项揭示
    1、1989年购置了主楼的5、6两层及一楼餐厅,2003年1月购置了主楼的1、2、3、4、7、8、9、10、13共九层及裙楼,主楼按照三星级标准于2004年10月改造竣工。
    2、200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承租人租赁了非本项目所有人所有的同一大楼的14、15二个楼面,租期20年,预付10年租金200万元。200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承租人租赁了非本项目所有人所有的同一大楼的11、12共二个楼面,租期20年,预付10年租金180万元。上述四个楼面未列入本次转让范围,租赁协议另订。
    3、建筑面积14651.51平方米中,11735.51平方米有房产证,1348平方米尚未办理房产证,1568平方米无房产证。
    4、分摊土地面积约7360.3平方米。
    5、上海胜利油田物资经营部2005年11月以上海胜利大酒店五至八层作抵押,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2005年11月2日至2006年11月2日,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05年11月2日至2006年11月30日。抵押合同规定最高额抵押,约定在人民币257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可依据主合同发放的所有本外币贷款以及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信函而享有的对上海胜利油田物资经营部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已经到期或尚未到期。该笔借款已偿还,解除抵押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转让基本要求
    1、挂牌资产一次整体转让。
    2、意向受让人在举牌表示受让意愿时,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举牌保证金。如协议成交,举牌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举牌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成功,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
    3、转让价款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首付总价款的50%,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40%,余款在房地产权证变更受理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
    4、转让资产的交割及管理权的移交必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日内进行。
    5、受让人必须承担土地出让金,但由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6、本次转让及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中,除土地出让金之外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支付。
      
受让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
    3、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其他需要批露的内容
  1、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价款者优先。 2、本项目为第二次挂牌,在第一次挂牌基础上,挂牌价格下浮10%。挂牌日期至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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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有关侨资企业6月15日前可申报2007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产业技术创新专项)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产业技术整体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上海产业发展,市经委依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决定组织2007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内容和要求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集中支持五个一批的项目,包括:一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一批产学研结合示范工程,一批具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点骨干企业,一批专业化配套中小企业,一批标志性、关键技术突破的重点新产品。实施内容如下:

  1、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重点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及装备方面通过引进技术、产品或装备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攻克关键技术、瓶颈技术,提高质量和效益,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2、产学研结合示范工程:围绕推进产学研、产业技术联盟新机制形成,实现具有影响力的重大的产业技术创新;

  3、具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点骨干企业: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完善,逐步形成一批行业技术中心或建立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形成一支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团队和领军人物;

  4、专业化配套中小企业:要求能掌握专有、独有技术,围绕支柱产业的配套,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或工艺制造水平,体现“特、专、精”特色;

  5、标志性、关键技术突破的重点新产品:要求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贯穿产业链中下游形成的,代表行业水准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产品。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对象:申报单位必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年以上。

  2、申报条件:

  (1)项目要符合2007年产业技术创新攻关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实施内容的要求,并能在2009年底前完成;

  (2)项目单位的资金投入、研发团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项目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和目标,完成后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要求:

  (1)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产学研结合示范工程、重点新产品请按照2007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产业技术创新专项)A类项目申报书申报;

  (2)重点骨干企业、中小企业项目请按照2007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产业技术创新专项)B类项目申报书申报。

  (3)根据沪府[2006]89号文件的精神及《实施<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要求,符合《上海市经委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度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通知》(另发)要求的项目,可直接申报重大装备研制专项(单列),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书

  1、可从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信息网(http://www.ctish.com.cn)下载《项目申报书A》、《项目申报书B》及《项目汇总表》;

  2、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填报说明》填写申报书并准备相关附件。

  (二)相关附件

  申报单位须提供证明项目拟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上年度产品财务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4份。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申报项目:

  1、各区县经委;

  2、本市各集团公司或者控股(集团)公司。

  各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盖章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报送专项受理部门。

  3、局级以上单位申报项目,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直接盖章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自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申报,且只能通过一个申报主管单位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纸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一式4份,电子版本1份(只需提供项目申报书及汇总表,不包括附件)。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五、主管部门和受理部门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地址:人民大道2001322

  邮编:200003

  联系人:罗志伟、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28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地址:威海路511151514

  邮编:200041

  联系人:俞彦、张颖、王理群、赵龙妹

  联系电话:5261007662724215-12462724215-10523112715

  传真:62724872-110

  六、受理截止日期

  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07615日下午5:00(邮寄的以当地邮戳为准)。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周三、五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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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向全球征集信息化方案 

  为帮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积极参与世博信息化建设,发挥社会各方面的聪明才智,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实现举办一次“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日前,上海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与世博局信息化部联合举办了“世博信息化建设情况介绍会暨世博信息化研讨会论文征集说明会”。

  上海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拟在2007728日第四届上海国际信息化博览会期间举办,主题为:“建设中的世博信息化”的世博信息化专题研讨活动。活动得到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和上海世博局相关部门的热情支持。研讨会将邀请国内外信息化领域的专家做专题报告,参加研讨会的嘉宾将包括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建设者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同时,还将征询社会各界对于上海2010年世博会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为办好本届研讨会,上海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即日起开始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世博信息化研讨会正文的主要包括世博会信息通信服务、世博会运营管理信息化支撑、世博会信息科技应用展示、世博信息化保障体系等。研讨会上将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论文作者颁奖。优秀获奖论文的作者将在研讨会上做主题演讲,并在《上海信息化》杂志上刊登。

世博信息化研讨会的安排和正文要求详见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网站:www.siecc.org。海内外华侨华人参与论文征集的请将论文或建议送有关部门同时抄送至上海市政府侨办jkc@overseas.sh.cn 注明世博信息化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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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搬迁 外籍华人在沪就业办证请去新址  

510日起,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迁新址。来沪申请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可到吴淞路258号(汉阳路口)二楼办理相关手续。新受理大厅新增办事自助服务柜机,为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等简便手续提供自助服务;开设上网专区以方便查询。据悉,截至20074月底,在上海就业的外籍人士超过5.7万人,他们来自133个国家。

 

友情提醒: 外籍华人持有的上海居住证不能作为来华签证  

近日来自浦东边检站的信息显示,一些外籍人士、特别是外籍华人常常误将申请获得的《上海市居住证》当作来华签证,造成在浦东机场入境受阻或是逾期居留。为此,上海边检部门提醒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手续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因此《上海市居住证》是外籍人士申办这两项手续的证明,并不是在中国合法居留的证件,更不能以此代替来华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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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上海33个指定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始正式接受奥运门票预订
  

  33个指定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已开始正式接受奥运门票预订,市民还可从其中任何一家网点领取奥运门票预订单。  

    预订单领者多交者少:市民除了在任意一家中银网点领取到纸质预订单外,还可以通过北京奥运会官方票务网站下载打印,或者复印报刊上发布的预订单。目前,上海地区回收门票预订单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共有33个。网点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有不少市民前来领取门票预订单,由于在630日截止日期前提交预订单者获得门票的机会均等,所以现在前来递交已经填写好的预订单的市民还很少。

    日夜联系电话都要留:“每个有效证件只能提交一张预订单,所以一定要认真核对,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预订单无效。”中银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提醒说。如果在交达北京奥组委审查后发现填写不准确或无法辨认,就会被视为无效预订,奥组委不会接受重复填写,届时该预订单就只能成为废单。 

    银行卡内需预留款项:纸质预订单需要由上海分行汇总后,再分批邮寄给北京奥组委,购买奥运门票最为快捷的方式还是直接通过官方票站注册订票,预订单将直接存入北京奥组委票务系统。奥运门票实行“公开认购、抽签确认”,客户需要在约定付款的中国银行活期账户或者VISA银行卡内预留足够的购票款项,一旦被抽中北京奥组委将会直接从约定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81日起,北京奥组委将会向中签者寄出确认函,随后客户可以凭购票凭证、个人身份证和奥组委的确认函到指定网点领取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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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可向值机柜台索要塑料袋 “五一”携液体登机有新规
 

  从51日开始,我国旅客携带液体登机将受到严格限制。旅客在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搭乘航班,也将参照新的规定。上海机场提醒旅客,旅客在办理值机手续时,可向相关航空公司值机柜台索取符合要求的塑料袋。

  国际航班矿泉水不能随身带:从51日起,在浦东机场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均不能超过100毫升。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托运。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且每名旅客每次只可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托运。旅客过安检时,须将透明塑料袋单独拿出,与手提行李分开接受检查。

  国内航班酒类须托运:按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需要提醒旅客的是,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必须托运,且酒类物品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在过安检时,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中转航班保留液态物凭证: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旅客,如果在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购买免税液态物品,应索要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旅行中不要自行拆封,并一定要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否则免税液态物品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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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海关出台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进境旅客音像制品每人最多携带20盘

 
 从61日开始,进境旅客随身最多仅能携带音像制品20盘,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只能带3套以下。这是海关总署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的。

  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12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以下;单碟()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如若超出了上述规定,但仍属于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超出了个人携带的合理数量,如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的;个人携带、邮寄单碟()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将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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